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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文亚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亚,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白文亚,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设路2号新格瑞拉.翠湖明居,注册号610100100124502。法定代表人李才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毅,该公司基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原告白文亚与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亚的委托代理人崔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文亚诉称,2012年12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第一份《香颂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其购买香颂国际城-紫荆苑项目7号楼2单元27层01号房,被告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签订后其当日即支付购房款449094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其在被告销售人员软磨硬蹭下于2014年10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第二份《香颂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逾期未取得,其因此要求退房的,被告全额退还已缴纳房款并按照已付房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但被告现在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房事宜,均未获得明确答复。其认为其解除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理应及时退还购房款。另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故被告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即2012年12月25日起交付的购房款至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指导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62818.37元。同时被告违约造成其不得不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其与被告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号为0240990的《香颂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2012年12月25日其支付的购房款本金449094元,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73818.37元(其中同期银行贷款指导利率的利息损失62818.37元,租房损失1.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白文亚作为乙方,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香颂国际城-紫荆苑项目7号楼2单元27层01号房。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449094元。2014年10月17日,原告白文亚作为乙方,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香颂国际城-紫荆苑项目7号楼2单元27层01号房,房号为7-2-2701。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乙方因此要求退房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房款并按照已付款额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之后,被告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白文亚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其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快递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因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原告已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故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现要求退还剩余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损失部分,因被告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原告现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文亚与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号为0240990的《香颂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解除;二、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文亚购房款449094元;三、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文亚购房款损失(损失以4490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25日计算到2015年3月23日);三、驳回原告白文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1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781元,由被告承担9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娜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辛敏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