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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红卫与董占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卫,董占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程红卫,男。委托代理人:张会亭,女,特别授权。被告:董占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卫与被告董占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红卫撤回对被告董占武的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程红卫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