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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匡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匡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50元,由原告匡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