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原告武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常某,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