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黄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周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