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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芹,葛洁,刘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93号原告:杨玉芹,女,汉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洁,女,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福利,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芹诉被告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葛洁分别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谯城区方园新村的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州东街帝王商城2号楼住宅楼101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木兰新村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及葛洁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予以查封,对被告刘福利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40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55.39万元),并由担保人亳州井中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洁分别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谯城区方园新村的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州东街帝王商城2号楼住宅楼101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木兰新村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葛洁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户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刘福利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40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李金发提供其坐落于谯城区洪巷口的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