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华某某,男,藏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藏族,干部。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某某提出因此事已由原、被告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华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莉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丹珍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