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葛京霞,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京霞、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被告婚后经常殴打原告,且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高某丙、高某丁随被告生活;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6月10日生女孩高某乙、于2004年1月22日生女孩高某丙、于2010年8月10日生男孩高某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登记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且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稳固,虽然原、被告之间有争吵,但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