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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金山申请韩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山,韩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山,男,XX419。被执行人韩金芳,女,XX200922。申请执行人高金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8500元,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