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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仙玲、严建兵与严建兵、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玲,严建兵,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杨仙玲。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严建兵。被告: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仙玲诉被告严建兵、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仙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仙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杨仙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