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65-3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成坤,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军、杨贵,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征宇代理审判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