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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103号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程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