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丽萍与何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126-1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萍,女,1968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毅,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毅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毅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