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涂建春于李得才、周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春,李得才,周存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涂建春,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民。被告李得才,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周存如,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农民。系被告李得才之妻。原告涂建春诉被告李得才、周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涂建春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