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宝平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方宝平被执行人刘军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方宝平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220元,执行费226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