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