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陈海娟。委托代理人:牟光裕。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玉柴新城玉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阙靖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河、朱炤坤,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娟与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娟以与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娟撤回对被告广西桂企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海娟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文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