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史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媛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