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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门子清与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子清,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20-2号申请执行人:门子清被执行人: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3号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