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建红与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红,李安梅,王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潘建红,市民。被告李安梅,市民。被告王振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红诉被告李安梅、王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安梅、王振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