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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立华、正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秀琼、骆名帅、骆国普、张京群、十堰合亨城乡公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保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田立华,骆某,骆国普,张京群,张法起,十堰市合亨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怀平,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受害人骆传凡之子。法定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秀琼,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骆某之母、受害人骆传凡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国普,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骆传凡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京群,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受害人骆传凡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法起,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合亨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陕西路八亩地村*组。法定代表人张申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代表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田立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秀琼、骆某、骆国普、张京群、十堰市合亨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粼、陈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首先,正方公司、田立华及张法起三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本案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比例,但原审判决认定三者之间关系的事实不清。另外,一审卷宗材料反映,张法起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法院审判,但是否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终是否受到刑罚处罚?该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某些主张是否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且本案涉及财产保全、中止诉讼、追加当事人等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系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最后,原审原告申请追加正方公司十白高速公路为被告,一审法院同意后,相关文书的受送达人也是正方公司十白高速公路,被追加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及盖章也是正方公司十白高速公路,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宣布案由及争议焦点时,宣布的被追加被告是正方公司十白高速公路项目部。正方公司并未被追加为当事人,也未派员出庭,原审判决却判令其承担义务,明显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上诉人田立华的案件受理费3836元、预收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10139元,分别退还上诉人田立华和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荣审判员 汪 粼审判员 陈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婵婵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