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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何华平与周发玉、汪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平,周发玉,汪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何华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发玉。被执行人汪桂林。申请执行人何华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发玉、汪桂林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43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383元、案件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发玉、汪桂林的银行存款人民127439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周发玉、汪桂林以1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何华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