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生,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