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生,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