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与蔡昊旻、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蔡昊旻,邓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8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高骏康,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昊旻。被告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诉被告蔡昊旻、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524元,减半收取426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