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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保顺与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顺,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田保顺,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内中路。法定代表人彭红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顺与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田保顺承担。审 判 长  郭卫锋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