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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97号被执行人金某,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被执行人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以(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判处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经提审金某,金某表示本人无工作,和妻子离婚多年,孩子由妻子抚养,父母离世,无固定的居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联系其前妻,表示金某父母离世,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无任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某财产刑部分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