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夏君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君,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34号原告夏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0号雪梨澳乡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黄秀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君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