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与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42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389号西三庄别墅区19栋。负责人袁伟龙,男,该咨询中心总干事。组织机构代码:L7921021-3。委托代理人李飞。系该咨询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霞,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威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开放路。法定代表人高成兵,男,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瓮乃若,威县环保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威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