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娜坤与被告李八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坤,李八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赵娜坤,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李八军,男,汉族,住顺平县。原告赵娜坤与被告李八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顺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娜坤、被告李八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娜坤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3年相识。于2004年3月4日登记结婚。结婚约定男到女家落户。刚结婚时夫妻感情不错,2011年因原告到临近养猪厂打工,被告反对,两人开始频繁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听两人就争吵不断。自2014年3月份左右开始,双方就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实在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李八军诉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感情很好,她去猪场之后我们开始有矛盾,我不同意她上网。生活中有矛盾在所难免,但我感觉我们的感情还在,不至于走到离婚的程度。诉状所诉我打骂原告父母的事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3年相识。于2004年3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7月24日生育儿子赵瑞祥,现年11周岁;2008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赵瑞琦,现年7周岁,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就财产问题提出相应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张秋灵证言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十一年之久,并生育一女一子,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有隙在所难免,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主张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就财产问题提出相应主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娜坤与被告李八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娜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