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水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215号申请人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君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白水县众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