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铮与覃业韬,王娜,刘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铮,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爱芹,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业韬,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娜,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蒋铮与被上诉人覃业韬、王娜,原审第三人刘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芹,被上诉人覃业韬、王娜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原审第三人刘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5元,退还给上诉人蒋铮。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晓萱速 录 员 卢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