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姗姗与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唐姗姗,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唐姗姗与被告湖南省中科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姗姗接到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