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