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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红,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206号申请执行人徐秋红。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继芬。被执行人陈建良。徐秋红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林继芬结欠徐秋红借款本金450000元,由林继芬分以下8期归还: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4年11月30前归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15年2月28日之前归还50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利息依照年息24%、扣除上述期限相应还款额后计算,计至2015年4月30日共计99766.67元,由林继芬于2015年5月31前归还。如被执行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照年息24%计至实际归还之日。三、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陈建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上述款项均付至徐秋红指定账户,户名徐秋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新塘支行,账号6228450400044041711。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秋红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740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去破产程序,查封被执行人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另案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号,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查封被执行人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