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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娟与鲍文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鲍文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吴娟。被告鲍文斌,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娟与被告鲍文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季新宏采取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娟诉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陶慧敏诉杨生福、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娟委托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鲍文斌代理参与案件诉讼活动。2013年6月25日,代理人鲍文斌领取了该案(2013)张金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后,直至8月20日才将判决书交给委托人吴娟,侵犯了吴娟的上诉权,造成吴娟承担6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13470元的连带责任。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6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134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查明,2013年2月20日,原告吴娟和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吴娟因陶慧敏诉杨生福、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接受吴娟委托并指派鲍文斌法律工作者为该案的一审代理人,双方同��对代理权限、收费项目等作了约定。2013年6月25日,代理人鲍文斌领取了该案(2013)张金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后,直至8月20日才将判决书交给委托人吴娟。吴娟认为,因为鲍文斌的过错,致使吴娟丧失了上诉的权利,给其造成了损失,起诉要求代理人鲍文斌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和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陶慧敏诉杨生福、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现原告基于诉讼代理合同要求赔偿,诉讼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即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是适格的被告。鲍文斌受江阴市北漍法律服务所指派作为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其不是诉讼代理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