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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淏邦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淏邦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江。委托代理人:杜秀梅,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昊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罗俊祥。被告:深圳市淏邦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罗俊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