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震与薛淑敏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淑敏,赵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淑敏。委托代理人刘晟廷,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震。委托代理人陈玉田,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美华,无职业。上诉人薛淑敏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晟廷,被上诉人赵震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薛淑敏。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