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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上诉人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包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包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