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玉平与张忠华、刘荣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玉平,刘荣书,张忠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99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吴玉平,吴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玉平,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荣书,女,汉族,1949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忠华,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吴玉平诉被告张忠华、刘荣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吴玉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玉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吴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吴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