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秀平与崔涛、王岩、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平,崔涛,王岩,王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08-1号原告:于秀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涛,男,汉族,汉族。被告:王岩,男,汉族,汉族。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平与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平撤回对被告崔涛、被告王岩、被告王锐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1582元,原告于秀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