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美玲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69号罪犯王美玲,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王美玲的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美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美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美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