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瞿定洪诉任国勇、任前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定洪,任前锦,任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瞿定洪,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天水,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前锦,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任国勇,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定洪撤回对被告任前锦、任国勇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瞿定洪承担审判员 何立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