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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夕标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夕标,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14-1号原告:孙夕标,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夕标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夕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夕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孙夕标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