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夕标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夕标,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14-1号原告:孙夕标,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夕标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夕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夕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孙夕标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