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光琪、孙建刚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刚,刘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康,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建刚,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光琪,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刚、刘光琪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60、9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欠条上欠款人处加盖的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公章系孙建刚个人所为,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刘光琪诉请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刚连带给付工资24000元一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与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60号案件并案处理错误,一审法院签发传票日期与案件开庭日期相同,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在受胁迫情形下签署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审调解,重新审理。本院认为,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对涉案欠条上所该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确定后依法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其所提一审法院调解违法之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一审法院对刘光琪诉请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刚连带给付工资24000元一案,原审以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刘光琪诉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刚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均涉及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刚与刘光琪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即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913号案件予以处理,符合法定诉讼程序,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华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厍运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