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杜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汝江与郭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汝江,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杜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黄汝江,男,1949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郭伟,男,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汝江给付200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伟之妻张洁(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210100428)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伟之妻张洁名下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葛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