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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福来、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与沈应莲、惠州市祥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林福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应莲,***,住址***。被执行人惠州市祥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施祥斌。林福来、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与沈应莲、惠州市祥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福来、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应莲、惠州市祥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另案被多个不同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林福来、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请求轮候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林福来、香港甲富企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晓粤审判员  张新建审判员  邓庆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