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耿国民、赵芷珍等与张守波、宋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民,赵芷珍,范爱欣,耿梦蝶,耿佳兴,张守波,宋国利,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耿国民,农民。(死者之父)原告:赵芷珍,农民。(死者之母)原告:范爱欣,农民。(死者之妻)原告:耿梦蝶,农民。(死者之女)原告:耿佳兴。(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范爱欣,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饶阳县王同岳乡程各庄村,系耿佳兴之母。被告:张守波,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被告:宋国利。被告: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沙河子村4队。法定代表人:高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国民、赵芷珍、范爱欣、耿梦蝶、耿佳兴诉被告张守波、宋国利、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国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守波驾驶的车牌号为吉B×××××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守波驾驶的车牌号为吉B×××××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