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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台安县顺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台安县顺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4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吴某被告:台安县顺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台安县顺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阚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