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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荣祥与仲光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祥,仲光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冯荣祥。委托代理人史静霞,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光伟。原告冯荣祥与被告仲光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荣祥的委托代理人史静霞及被告仲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荣祥诉称:被告仲光伟于2014年4月对其居住的宜城街道XX新村X幢XXX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厨房间改成卫生间,影响了他的居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宜城街道阳泉社区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但仲光伟违反协议,仍在原厨房间内安装淋浴喷头等浴用设施。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仲光伟立即拆除原厨房内的淋浴喷头、地漏等相关浴用设施(包括外墙的下水管道)、恢复原状,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仲光伟辩称:他没有违反调解协议,冯荣祥向法院起诉后,他已拆除了淋浴喷头,装地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漏水,通在外墙的下水管道是台盆、地漏和厨房的出水,因为以前的下水管老化了,他自己单独做的通在外墙上,与其他人的下水管无关,该下水管也不在调解协议内,冯荣祥无权要求他拆除。综上,要求驳回冯荣祥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冯荣祥与被告仲光伟系楼下、楼上邻居。2014年4月,仲光伟所居住的XX新村X幢XXX室房屋因下水道堵塞决定重新装修,装修时仲光伟将家中厨房间改成卫生间,冯荣祥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宜城街道XX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仲光伟保证不将马桶及浴缸安装在原厨房内,而将其安装在6楼阁楼,原厨房间只安装一只水池,如果违反协议,仲光伟愿意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冯荣祥曾于2015年3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仲光伟拆除原厨房内的马桶、浴缸及浴用设施,本案经办人到仲光伟家中进行现场勘察,其状况为:原厨房内西北角落有一落地台盆,该台盆有专用下水道通往外墙下水管道。东北角北面墙上装有淋浴喷头,在淋浴喷头的下端有一个地漏,距该地漏不到50厘米处还有一个地漏,该二个地漏的下水均通往外墙下水管道。同年5月12日,冯荣祥撤回起诉。同年5月14日,冯荣祥再次诉来本院。审理中,仲光伟提出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另查明:仲光伟用来封在二个出水口上的堵头可以拆卸,如果拆下堵头,随时可安装淋浴喷头或冷、热水龙头。以上事实,有调解协议、照片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睦邻友好,团结互助,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原告冯荣祥与被告仲光伟因相邻权发生纠纷后,宜城街道XX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厨房间装修改造后不得具备浴用和马桶功能,仲光伟虽未直接安装浴缸,但其安装冷热水管道、淋浴喷头、地漏,变相具备浴用功能,已违反调解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应向冯荣祥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仲光伟的申请予以减少,酌情确定为300元。虽仲光伟主张已拆掉淋浴喷头,但只要拆下堵头,随时可安装上淋浴喷头或冷热水龙头,仍具备可以沐浴的条件,所以必须对冷、热二个出水口进行永久性封堵,拆除二个地漏并对地漏口进行永久性封堵。对于通在外墙上的下水管道,台盆和厨房均在此出水,且不在调解协议的范围内,故对冯荣祥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仲光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所涉的原厨房间内的冷、热二个出水口进行永久性封堵、拆除二个地漏并对地漏口进行永久性封堵,恢复到不具备浴用和马桶功能的状态。二、仲光伟应向冯荣祥支付违约金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冯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仲光伟负担。该款已由冯荣祥垫付,仲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冯荣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