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红光与孙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54号原告:朱红光,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军,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光诉被告孙建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红光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